请注意,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擅自收集本站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违反,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予以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等) ①任何人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不得利用在网站上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一款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③任何人不得明知是根据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将其用于信息传输。 第74条(惩罚) ①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5. 违反第50条之2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用于信息传输者 施行日) 2019年8月29日